| 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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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10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正 |
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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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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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6月国务院令第308号公布,2023年第三次修订 |
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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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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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8月卫妇发(1995)第7号发布 2021年1月修订 |
施行助产技术、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和人员的审批,由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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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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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10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正 |
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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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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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6月国务院令第308号公布,2023年第三次修订 |
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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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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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8月卫妇发(1995)第7号发布 2021年1月修订 |
施行助产技术、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和人员的审批,由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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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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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10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正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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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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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6月国务院令第308号公布,2023年第三次修订 |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依照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实施许可,并核发相应的许可证书;
(二)对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违反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负责母婴保健工作监督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第三十六条卫生监督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出示证件。
卫生监督人员可以向医疗、保健机构了解情况,索取必要的资料,对母婴保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医疗、保健机构不得拒绝和隐瞒。
卫生监督人员对医疗、保健机构提供的技术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三十七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根据其从事的业务,配备相应的人员和医疗设备,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加强岗位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并定期对其进行检查、考核。
医师和助产人员(包括家庭接生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技术操作规范,认真填写各项记录,提高助产技术和服务质量。
助产人员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执业医师应当依照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
第三十八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对托幼园、所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三十九条 国家建立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和新生儿出生缺陷监测、报告制度。
第四十条
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
(一)因延误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给当事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医疗、保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两次以上的或者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并由原发证机关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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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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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发〔2021〕7号 |
四、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三)结合行业特点完善监管方法。对一般行业、领域,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持续推进常态化跨部门联合抽查。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落实全覆盖重点监管,强化全过程质量管理,守牢安全底线。要充分发挥信用监管基础性作用,建立企业信用与自然人信用挂钩机制,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要建立健全严重违法责任企业及相关人员行业禁入制度,增强监管威慑力。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量身定制监管模式,对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行政处罚。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探索智慧监管,加强监管数据共享,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手段精准预警风险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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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空白样表 |
示范文本 |
材料来源 |
来源说明 |
是否可告知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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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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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1份 |
纸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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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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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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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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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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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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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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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1份 |
纸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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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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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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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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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开展产前诊断技术服务的正式请示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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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1份 |
纸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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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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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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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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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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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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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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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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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核发 |
卫生健康部门 |
否 |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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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1份 |
纸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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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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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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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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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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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相关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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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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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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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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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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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可行性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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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1份 |
纸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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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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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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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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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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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伦理委员会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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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
5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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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
否 |
|
开展母婴保健技术的规章制度*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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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
否 |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审批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接收并受理申请材料 |
符合法定形式 |
3 |
— |
| 审核 |
实质性技术审核 |
符合有关技术标准 |
35 |
— |
| 审批 |
作出许可决定 |
提交材料形式完备,内容全面,现场评审通过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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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
部门:莱西市人民政府(莱西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长岛路148号政务服务中心A座14楼
电话:0532-88405507
行政诉讼
部门: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平度市人民法院、莱西市人民法院、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地址:青岛市即墨区流浩河三路8号、平度市青岛路103号、莱西市黄海路5号、青岛市市南区朝城路35号
电话:0532-85559737(即墨区人民法院)、0532-80817600(平度市人民法院)、0532-83109363(莱西市人民法院)、0532-82978801(铁路运输法院)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