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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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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收费公路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收取车辆通行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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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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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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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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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公路建设项目和公路修复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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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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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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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4年第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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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 竣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对工程建设项目作出整体性综合评价。
第六条 竣工验收由交通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交通部负责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其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相应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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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4年第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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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项目法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不具备交工验收条件的公路工程组织交工验收,交工验收无效,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二十六条 项目法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未进行交工验收、交工验收不合格或未备案的工程开放交通进行试运营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运营,并予以警告处罚。
第二十七条 项目法人对试运营期超过3年的公路工程不申请组织竣工验收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责令改正后仍不申请组织竣工验收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运营。
第二十八条 质量监督机构人员在验收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殉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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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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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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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1.通车试运营2年后; ^2.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 ^3.工程决算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编制完成,竣工决算已经审计,并经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认定; ^4.竣工文件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完成; ^5.对需进行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的项目,已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6.各参建单位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完成各自的工作报告;^ 7.质量监督机构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8.竣工验收建设项目综合评分为合格。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空白样表 |
示范文本 |
材料来源 |
来源说明 |
是否可告知承诺 |
竣工验收申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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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和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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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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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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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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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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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
交工验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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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和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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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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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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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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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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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
项目执行报告、设计工作报告、施工总结报告、监理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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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和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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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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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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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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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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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
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的有关批复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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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和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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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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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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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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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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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
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批复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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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和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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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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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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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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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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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
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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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和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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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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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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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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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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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
竣工决算的核备意见、设计报告及相关部门认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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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和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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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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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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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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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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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
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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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和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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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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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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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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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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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审批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受理 |
受理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
符合法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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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
符合法规要求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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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 |
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听取报告,对材料进行审核、审批。 |
符合法规要求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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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 |
做出许可决定,颁发许可证件。 |
符合法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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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
部门:莱西市人民政府(莱西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长岛路148号政务服务中心A座14楼
电话:0532-88405507
行政诉讼
部门: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平度市人民法院、莱西市人民法院、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地址:青岛市即墨区流浩河三路8号、平度市青岛路103号、莱西市黄海路5号、青岛市市南区朝城路35号
电话:0532-85559737(即墨区人民法院)、0532-80817600(平度市人民法院)、0532-83109363(莱西市人民法院)、0532-82978801(铁路运输法院)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